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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秘密:中國的法律迷宮》
2007年06月11日
引言
自中國20世紀70年代末進行經濟改革以來, 其經濟增長指數及巨大的市場盈利潛力導致了國際商業、媒體及各國政府常以犧牲人權標准為代價與中國交往。在這樣的經濟發展強勢之下,官員腐敗成風、貧富差距加劇、社會動亂頻發、環境問題嚴重、公共健康及社會保障面臨巨大挑戰,諸多問題使中國共產黨在天安門事件之后建立的“悶聲發財”的原則逐漸瓦解。
中國的統治精英使用一套復雜和不透明的國家保密制度來從政治上和社會上控制如此嚴峻的國內形勢。這套系統很大程度上避開了國際社會的關注。它的形成像一副盾和劍,與有效的國家安全機構一起,共同為加強中國共產黨的一黨專政服務,損害了對國家的良性管理、獨立的法制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
它的發展像一副盾和劍,與有效的國家安全機構一起,為加強中國共產黨的一黨專政服務,損害了對國家的良性管理、獨立的法制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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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報告考察並描述了中國的國家保密制度,展示了它如何允許甚至鼓勵侵害人權,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和知情權。中國的國家保密制度由一系列關於國家安全的法律規定組成,由中國共產黨控制的各級政府機關負責實施,與中國國家安全、刑事訴訟法和刑法共同構成了一套復雜和不透明的體系,掌握國家秘密的分類及握有在“泄露國家秘密”的名義下,任意定罪的權力。這套保密制度把外部世界大量的信息納入其中進行監視和過濾,並且形成了一種對中國社會非常有害的保密文化。
2003年,當香港的官員們試圖確認關於非典型性肺炎的新聞報道時,一位廣東省的衛生官員告知他們:根據法律規定,所有關於傳染性疾病的信息都屬於國家秘密。這種對事關重大的信息的控制和非透明性,導致對非典的處理拖延不力,迄今為止,此病的傳播和蔓延使全世界幾千人受感染,近800余人死亡。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省一家石油化學工廠爆炸,100余噸包括苯在內的有毒化學物質被排放出來,引起鬆花江水嚴重污染。由於涉及報道工業意外引起污染的相關法規不明確及對此類信息的分類不明,該如何披露此事件一時間叫人不知所措。直到爆炸發生的10天后,也就是鬆花江在哈爾濱市的水源關閉一天后,國家環境保護管理局才承認水質被嚴重污染。最后,鬆花江停止了對哈爾濱市900萬余戶居民供水,而遭受污染的江水卻流過了俄羅斯邊境。
譚凱,浙江的一名電腦維修師,於2006年4月29日以“非法獲取國家機密”而被起訴。理由據稱是2005年,譚凱在為浙江省黨委一名官員修理電腦時,通過常規的磁盤拷貝工作非法獲取信息。事實上,譚凱是一名環保積極分子。2005年11月15日,浙江省政府將譚凱發起成立的綠色觀察環保組織列為非法組織,讓人不禁懷疑譚凱被起訴的真正原因。2006年8月1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泄露國家機密罪判處譚凱有期徒刑18個月。
陸建華: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一位社會學者。據報道,陸因與2006年8月以間諜罪被判處5年徒刑的香港記者程翔的案子有關,被以“泄露國家機密罪”判處20年有期徒刑。陸建華因其發表的數篇文章及在電視脫口秀節目中發表的觀點出名,他時常協助程翔撰寫關於中國政治社會狀況的文章,發表在新加坡《海峽時報》上。中國官員稱:其發表於2004年的3篇文章含有國家機密。
以上都是例証,一方面,中國國家保密制度被當作盾——對廣泛的信息進行分類和保密,將它們隱藏在公眾視線之外;另一方面,它又被當成劍——用來懲罰對政府持批評態度的人。在非典傳播和鬆花江污染事件中,中國政府對信息的封鎖控制行為對至關重要的發展、執政和人權問題構成了威脅。這種做法不僅給中國民眾造成重大影響,還給其它多方利益相關者帶來嚴重的后果,包括媒體、學者、研究人員、商界人士、中國官員及國際政策制定者。正確、透明、可靠的數據和信息對以上每一方的利益、活動及目標都具有關鍵的作用。
盡管中國政府面臨巨大的壓力和要求披露更多信息的呼聲,但中國當政者仍然竭盡全力固守現有的國家保密制度。但是,將大量信息列入國家秘密的范疇,並不意味著其在全面控制信息上取得了成功。
第一部分:法律迷宮
在這個錯綜復雜、隨意性極大、無孔不入的體制之下,任何信息隨時都有可能成為國家機密,特別是國家保密制度允許其分類有追溯性,這種可能性就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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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告列舉了中國國家保密制度的國際和國內法律框架,包括對主要法律法規的分析和其執行狀況的考察,及保密制度對刑事訴訟程序保護的影響。該項制度將大量信息歸為國家秘密,使用廣泛的科技、警力和社會手段控制信息流通,將其置於在政治掌控的范圍之內。在這個錯綜復雜、隨意性極大、無孔不入的體制之下,任何信息隨時都有可能成為國家機密,特別是國家保密制度允許其分類有追溯性,這種可能性就更大。
(二)報告檢驗了國家保密制度的影響,主要側重在以下這幾個主要方面:政府執政、發展、法治和人權。中國的一黨專政,加之缺乏透明獨立的法治,使得當權者能進一步通過國家保密制度,從社會和政治兩方面鞏固政權。以國家保密局為首的政府官僚賦予中國共產黨政權將任何信息隨心所欲歸為國家秘密的權力——甚至包括已公開的信息——仍能中止它們的傳播。與國家秘密相關的法律法規本身也在被禁止公開的信息之列。在這種法律不為公眾所知的情況下,公民很難判斷自己什麼時候觸犯了法律。與當權者宣傳的“和諧社會”宗旨相反,在這個受高度控制的社會中,任何人要發出批評性的聲音都將付出極大的代價。
(三)報告描述並分析了一些政府改革措施,包括從2002年開始開放政府信息的努力。這一努力目前還在繼續之中,體現了將政府信息公開的某種願望。盡管如此,表面的開放程度再大,並不意味著中國政府採取了其所必需的監督制度和問責制來實現初衷,而是不惜一切代價地來維護其自身政治權力。國家保密制度本身就削弱了上述的努力。
(四)中國人權提出了如何改革現有的國家保密制度,以更好地保障言論自由和知情權的建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規范,各國政府有義務協助保障信息的獲得和透明度。在民眾無法獲得信息的情況下,他們的其它公民權利也很容易被侵犯,包括受教育權、健康權及受刑事程序保護的權利等。沒有一個透明、可靠的法律體系,中國隻建立了“法治”,而未發展到“法制”。盡管意識到不以政治改革為前提的立法改革有局限性,中國人權仍然建議對現有法律條文進行實質性的修改,同時建議採用更明確易懂的立法來定義法律及其執行部門之間的關系,這些執行部門包括公安部門、行政機關及法院。中國人權同時提供了促進中國遵守國際人權保護義務的建議。
第二部分:中國的保密法及有關法規
這一部分收集了有關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執行規定及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法規、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條文。這些文件不僅有中文原文,還附有英文翻譯。這份報告是中國人權第一次完整地翻譯一整套法律文件,試圖更好地描述和定義中國的國家保密制度。法制的基本原則是法律必須公開發布和便於理解。我們在准備這個報告時,一直在努力確定法律是否現時有效和可以修改。但是,中國保密制度框架的基本缺陷是缺乏連貫系統和允許及時調整修改法律的機制。
為了提供國家保密制度對公民個體、社會全體及司法系統影響的例証,我們在附錄裡提供了一些與國家秘密相關的個案資料及中國政府試圖掩蓋的資料。我們同時挑選了一些鮮為外界所知的官方圖表和文件放在附錄中。總體而言,本報告為進一步加強中國在維護人權方面的透明性和可靠性,提供了有用的、具有建設性的信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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