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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少數民族 —被排斥,邊緣化和矛盾深化

2007年04月25日

[MRG Report Cover]
下載報告全文 [PDF]


內容提要
中國少數民族 —被排斥、邊緣化和矛盾深化

概述
近年來隨著中國國內社會及經濟的快速變化,中國加強了與國際社會的交往。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是多邊組織和國際人權法律制定的積極參與者,但其不少政策仍繼續損害著人權,特別是弱勢群體的人權。

這份報告記載了中國政府在少數民族政治參與,發展和保護文化認同等領域存在的嚴重問題。面對由不公平和侵犯人權引起的社會沖突和抗議的不穩定局面,中國政府本應尋求一種長久的解決辦法來平息上訪人士,維權人士,活躍人士和少數民族的不滿,但政府當局卻使用暴力和壓制手段。這不僅發生在少數民族地區,而且在大多數漢族人居住區也同樣發生。目前這一波對少數民族的鎮壓對中國整體人權狀況產生了負面影響。少數民族並非中國政府監控打壓的唯一對象,但因其少數民族身份令他們更容易受到傷害。因此,對少數民族的人權保護是中國制度性人權保護框架的一部分,也是建造一個和平社會的基礎。


結論概述

法律框架: 中國的國際責任和中國的法律
盡管中國制定了民族區域自治的法規,亦有責任尊重,保護,促進和實行國際人權法規定,但是在保護少數民族合法權利方面卻仍有不足之處。

  • 沒有盡到國際責任:國際法規定,必須通過憲法和立法對人權加以保護,中國必須確保這些人權保護的落實。盡管中國有許多法律,法規,政策和聲明闡述了少數民族平等權利的重要性,但是在落實蒙,藏,維吾爾族的少數民族權利方面,中國卻沒有盡到其國際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缺陷和對它的貫徹執行: 由於以下原因導致了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它中國的國家政策執行時未能保護少數民族獨特的文化: 1) 中央的政策和地方實施之間的差距; 2) 在法律上沒有對“歧視”做出定義; 3) 缺乏對落實情況進行系統及有效的監督和評估; 4) 法制建設不足。在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過程中也必須解決中國全面法治發展中所面臨的障礙,其中包括缺乏責任性,透明性和獨立性。


  • 受限制及無效的政治參與
    雖然中國有責任執行國際人權法和它自己的民族區域自治框架,但少數民族卻不能行使足以影響他們社區的政治決策權。

  • 法律和實踐之間的巨大差距,使中國的民族自治政策存在重大弱點。

  • 另外,由於少數民族人士與共產黨接觸的渠道有限,一般不能真正參與決策過程。

  • 限制國內民間社團普遍增長,也就嚴格地限制了少數民族人士成立政治或文化社團的機會。

  • 同時,中國政府對公民和政治權利的侵犯,使原本弱勢的少數民族處境更加惡化。

  • 由於中國政府不能容納批評意見,拒絕進行政治改革,從而使包括少數民族在內的中國居民能夠參與政治的機會十分有限。


    不公平和歧視性的發展
    盡管中國政府一直試圖解決地區間日益增長的貧富差距,但是中國的快速經濟轉型並沒有從總體上提高少數民族的生活水平。

  • 在教育,醫療等基本社會服務方面繼續存在著嚴重的不公平,同時在收入和失業方面,與全國平均水平和漢族水平相比,少數民族的狀況都差得多。

  • 住在農村的少數民族為不公平發展付出了很大代價,他們在政治上被排斥,導致政策的制定並不必以當地少數民族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

  • 中國政府的西部發展戰略面向西部各省和自治區,目的是在那些地區實現\"現代化",從而縮小內陸和富裕沿海地區之間在發展上的差距。但由於政策不公正所帶來的不滿,西部發展戰略被廣泛認為是政府通過\"共同富裕"以加強國家統一的政治工具。政府聲稱的發展目標被下面三個沒有公開的總目標所破壞—從邊遠地區抽調資源供給沿海地區;將漢人移居少數民族地區,以同化當地少數民族;進行可作軍用的基礎建設。

  • 由於這些政策,加上政府未能解決不公平和歧視問題,使得少數民族的人權受到了侵害。


    對少數民族的文化認同保護不力
    作為由政治,經濟,社會多種因素構成的整合政策的對象,少數民族總是處於種種威脅之下,這種威脅既有官方批准的,也有來自其它方面的。現在在各自治區,漢人主導了城市的公共生活,使少數民族難以保持對自己獨特文化的認同。

  • 在公共場合,減少使用少數民族語言,同時強制使用普通話,導致了少數民族兒童接觸本族語言和文化教育的機會受到限制。

  • 伴隨著少數民族語言和文化教育減少的是宣揚民族主義的\"愛國主義教育"運動,不僅在中小學,就連修道院,清真寺等宗教場所也都要開展這一運動。

  • 這些同化少數民族的手段伴隨著少數民族公民和政治權利受到制度性侵犯,使少數民族人士幾乎不可能公開表達他們的民族文化身份認同。


    政治參與,不公平發展,保護文化認同與沖突的關系

    雖然這份報告將重點放在蒙,藏,維吾爾族,但是在全國各地愈演愈烈的群體抗爭事件,不僅發生在少數民族地區,也同樣發生在漢人居住地區。因此,少數民族的維權努力在整個中國更廣泛的人權問題上產生了影響。政府要鎮壓任何被認為對國家統一造成威脅的個人或團體,不僅僅是少數民族。但是,蒙,藏,維吾爾族的種族地位使他們特別容易受到政府鎮壓機制的傷害。

    這份報告指出了引發民族沖突的三個關鍵的可能原因: 1) 受限制及無效的政治參與; 2) 不公平和歧視性的發展; 3) 對少數民族文化認同保護不力。如果要在中國最終建立一個穩定與和平的社會,就必須採取可持續的解決辦法。隻有當少數民族和其它個人,團體有權表達他們的意見時,這樣的社會才可能在中國實現。少數民族必須有參與管理和建設民間社會的機會。制定和實行發展政策都必須著眼於當地居民,隻有這樣,發展的成果才能被公平分享。同時,少數民族的權利必須得到充分保護,隻有這樣,對民族認同的表達才能受到鼓勵而不是遭壓制或打擊。隻有當這些問題在尊重人權的基礎上得以和平解決,中國政府的\"和諧社會"的口號才可能變成現實。


    建議

    國際社會在促進中國少數民族權利保護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國際組織,各國政府,跨國公司和民間團體應該通過監督和壓力,繼續與中國政府接觸,就人權和政治改革議題進行實質性對話,以增加其透明性和責任性。參與國際合作和交往的人士應該認真考慮這份報 告提出的建議,這些建議針對中國政府在下列領域的表現:

  • 實現其對國際社會所做的承諾
  • 確保有效的非歧視的人權保護
  • 促進更大的透明度和獲取信息的渠道
  • 推進確實而全面的政治參與
  • 促進公平和平等的發展
  • 促進對民族文化認同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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