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人權對中國政府第五和第六次合並定期報告所作的評估和建議 ----在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委員會”第36屆會議上的發言
2006年08月07日
中國於1980年7月17日簽署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成為64個該公約最早的締約國之一。該公約是一項旨在保護和促進所有婦女權利的聯合國人權公約。其內容包括了衛生、教育,以及在生活的所有領域不受歧視等各項婦女權利。中國於1980年11月批准了該項公約,承擔了通過國內立法以履行公約、在實踐中確保婦女權利得到保護的各項具體義務。
從2006年8月7日到25日,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委員會舉行第36屆會議。會議的議程是審議締約各國遞交委員會的執行公約情況的報告。在這次會議上,委員會審議了中國政府遞交的第五和第六次合並報告。
中國人權在會議召開前向委員會遞交了一份評論中國執行公約情況的平行報告,在中國人權的報告中,主要提出了兩個貫穿性的核心問題:中國的信息缺乏透明度,中國承擔的執行國際公約的義務和其在國內執行這些義務之間的差距。中國人權的報告檢視了中國對六項具體條款的執行情況。這六項條款分別是:第一條(歧視)、第六條(販賣和賣淫)、第十條(教育)、第十二條(保健)、第十四條(農村婦女)、第十六條(婚姻和家庭生活)。中國人權的報告還提出了旨在改善執行公約的很具體和目標很明確的建議。
2006年8月7日,非政府組織參加了委員會會議,他們在會上就各國遞交委員會的報告作出評論性發言,並回答了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提出的問題。中國人權執行主任譚競嫦在委員會會議上的評論性發言已經公布在中國人權的網頁上[鏈接]。 委員會於8月10日對中國遞交的報告進行了審議。委員會將於8月25日對此作出結論性報告和提出委員會的建議,這些內容將在網上公布。
中國人權對中國政府第五和第六次合並定期報告所作的評估和建議
----在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委員會”第36屆會議上的發言
2006年8月7日,星期一
中國人權執行主任 譚競嫦
主席女士,
尊敬的委員會專家們,
尊敬的代表們,
同事們,朋友們,
女士們,先生們:
感謝你們在對會員國的報告進行審議前,給我機會在第36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委員會”的會議上發言。我是中國人權執行主任譚競嫦。中國人權致力於倡導普世公認的人權,推動中國建立保障人權的體制,促使各項人權在中國得到充分實現。
今天在這裡,我將就中國人權對中國遞交給委員會的第五和第六次合並的定期報告所作的評估和建議報告,做一個簡單的介紹。因時間有限,我將主要介紹貫穿我們報告的兩大問題:中國缺乏信息透明度;中國對國際所承諾的義務與其在國內實施之間的差距。這兩方面的問題,不僅對中國的性別歧視問題有所影響並使其邊緣化,且使情況更加惡化。
中國在遞交給委員會的最新報告中,提供了比以往報告更為詳細的統計數字,顯示出中國正在不斷取得經驗,以成為積極而重要的國際社會的一員。我們對這一進步表示歡迎。作為公約最早的64個締約國之一,中國不斷提升報告質量的努力值得肯定。
然而,中國的報告也顯示出,它在國內履行公約時還存在嚴重的挑戰。雖在過去數十年,中國經濟快速增長,但中國婦女並未在經濟和社會地位上取得與男性同等的水平。此外,經濟發展並未平等地惠及每個中國人。在教育和衛生領域,國家削減經費,城鄉差別進一步擴大,這些對婦女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而對農村、農民工和少數民族的許多婦女及女孩來說,影響就更大。
另外,關於西藏尼姑受到的迫害,及中國計劃生育政策在西藏和維吾爾婦女中產生的負面影響,我們的西藏和維吾爾同事都已記錄在案,但中國的報告並未考察少數民族婦女的情況,而隻是在涉及貧窮和農村問題時,籠統地提了一下。
信息封閉:缺乏透明度和知情權
我們報告中提出的第一個核心問題是,中國缺乏信息透明度,獲取信息很困難。這對中國履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起著不利的作用。因中國在其報告中提供的許多數據都是被政府定為“國家機密”的,這很不利於委員會對中國履行公約的情況進行全面而准確的審議。被定為“國家機密”的,如綁架和拐賣婦女和女孩、人工流產及虐殺嬰兒等等的統計數字。
缺乏獲得透明信息的途徑,從根本上削弱了政府的可信度,並使國內民間社會的活動人士、普通民眾及媒體,無法有效地為促進中國婦女的權益作出貢獻。如果基層民眾不把重要的婦女地位問題當作他們自己的事情,中國政府將無法同地方和國際社會兩個層面,建立起有意義的伙伴關系,以找到解決提高婦女地位的有效辦法。
差距:國內法與國際法之間
我們報告中提出的第二個核心問題是,中國國內法和國際法之間的鴻溝。雖然中國政府的報告羅列了大量已頒布的履行公約條款的法律,但如何有效落實,則語焉不詳。正如1998年委員會已注意到的,在中國法律中,“歧視”的概念並無明確定義。但是中國未就其履行公約中的這一疏漏進行充分的解釋或分析。此外,中國也未對“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在2001年向中國政府提出的建議採取行動,該委員會建議中國政府“審查立法機制,以確保納入符合公約精神的‘歧視’定義”。
中國法律中,許多定義常與中國承諾的國際義務不一致。比如對“拐賣”的定義,中國就定得比國際標准要弱,僅明確規定同賣淫活動相關。這一定義並不包括其它可能的勞工剝削形式,如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工和苦役。
另外,對“家庭暴力”,中國的婚姻法定義的范圍也很狹窄。暴力威脅和婚內強奸都被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而這些內涵是1995年“北京行動綱領”和委員會早已確認的。
由於中國法律體系缺乏適當的履行機制,令這些差距就更為加大。比如家庭暴力案件,中國要求必須是受害者直接舉報,這就使得大量的案例未被計算在內。這對整個中國對婦女的保護十分不利,並使依然存在的基於性別的社會偏見更為嚴重。
尊敬的主席、各位專家、各位代表和同事,
這兩個核心問題,即信息透明度和中國法律與國際法之間的差距,對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履行,都有嚴重的影響。
中國人權遞交的這個評估和建議報告,旨在協助委員會審議中國第五、第六次合並定期報告。我們在報告中,特別強調了歧視、拐賣和賣淫、教育、衛生和家庭暴力問題,尤其是農村、少數民族和農民工婦女的狀況。在獲得公約所規定的權利方面,她們遭遇到額外的挑戰。
履行國際條約、特別是人權條約所規定的義務,是一個復雜而具挑戰性的進程。這一進程,需要正式的司法改革、建立實施與監督機制、培訓政府官員、及對民眾進行人權教育。
為此,中國人權在報告中提出了一系列建議,旨在推進報告的進程和對公約的實施。我們的建議分門別類而簡明扼要,從司法改革到財經政策、再到對能力建設項目的執行等廣泛議題,都涵蓋在內。
中國人權繼續致力於與中國政府和聯合國建立一個建設性的長久關系,以促進中國更有效地履行其國際人權義務。報告中的這些建議可為例証。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