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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佈和聲明 / 師濤不服判決而上訴,指將“社情民意”內容認定絕密是對自由派知識分子的恐嚇報復 2005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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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濤不服判決而上訴,指將“社情民意”內容認定絕密是對自由派知識分子的恐嚇報復

2005年05月19日

原《當代商報》記者師濤不服被以國家安全罪名判刑10年而上訴,指出將“社情民意”內容認定絕密是對自由派知識分子恐嚇報復。

中國人權從國內知情人士處獲得一份上訴狀和一份辯護詞,是廣受國內外媒體輿論關注的原《當代商報》記者師濤獄中所寫。師濤自2004年11月23日被秘密非法抓捕之後,引起輿論媒體很大關注,尤其是大陸自由派知識分子感同身受的關注,許多人將師濤的命運視為自己未來的恐怖可能。但是由於師濤一案被國家安全部門警察嚴密封鎖消息,人們除了知道師濤是又一起因言治罪的典型案例外,其他真實情況就難以知道具體細節詳情。師濤獄中親自所寫的上訴狀和辯護詞,終於讓人們可以得知這一最新的新聞自由迫害案件受害者親自陳述的情節。

師濤獄中所寫的“刑事上訴狀”的落款時間是2005年5月4日,隨同上訴狀的“辯護詞”落款時間是同年5月9日。師濤在這兩份文件中清楚指出,對他進行的所謂偵查程式嚴重違法。師濤說2004年11月23日中午,他在離家不遠的街頭被人突然套上黑頭罩,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續被非法從山西省太原市押解至數千里外的湖南省長沙市。同樣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兩省警察闖入師濤太原家中非法查抄,非法拿走師濤的筆記本和其他物證。而對師濤定罪判刑10年所採信的證據鏈條,就是在這些非法過程中錄取的口供、蒐集的物證。師濤指出,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法庭不能採信,所以對他的判決是違背程式公正的。

師濤說即使根據上述非法取得的口供和證據,對他的定罪判刑也是性質完全錯誤的。國家安全局和湖南法院認定師濤的所謂罪行,是他將自己所寫的報社例行編前會的一份筆記,傳送給美國紐約的洪哲勝主辦的《民主通訊》發表。這份筆記記錄的是報社王某傳達的東西,內容鞘∥?n抗賾諫?帷拔榷徂??鰲鋇鬧甘揪?頧I?朽閬D岬健傲?盲扈V腫幼急復徹??毓??儺小傲?盲±?5週年紀念活動。法院的判決書認定師濤將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穩定工作的通知》的重要內容,摘要發給了境外網站,構成了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師濤在上訴狀中指出,認定這一通知內容是國家秘密,乃是國家保密局事後確定的密級,違背《國家保密法》第8條的規定,這是為安全部門羅織師濤的罪名製造證據。而且師濤傳送給洪哲勝的記錄內容都是社情民意,與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等法律規定的秘密內容毫無關係。所以師濤要求他所上訴的湖南省高級法院“撤銷原判,宣佈上訴人無罪”。

中國人權十分重視師濤的案件,因為這是胡錦濤掌權後大力壓制、扼殺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又一典型事例。並且正如師濤在上訴辯護中所說,對師濤的非法抓捕判刑,是對中國自由派知識分子恐嚇報復,意圖通過這種鎮壓讓中國民眾自動鉗口。中國經濟正在較快地發展,社會也逐漸增長著變化的積極因素,但是不斷遭到政府的壓制封殺,前不久政府突然取消中美兩國大學籌辦的人權國際討論會議,就是這種爭取變化和壓制發展的又一事例。中國人權嚴正譴責對師濤的非法審判,對社會爭取人權民主的壓制迫害,呼籲國際社會關注中國趨向更加專政的危險傾向,同時強烈要求中國政府立即無罪釋放師濤。


中國人權主席(President) 劉青(Liu Qing)
中國人權發佈的報告、聲明、新聞和其他正式文件,統一由中國人權紐約總部發佈。上述文件經由下列二人中任何一人簽名有效:劉青(主席)、Sharon Hom(執行主任)。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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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濤於2005年5月9日正式提交的《刑事上訴狀》和《辯護辭》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師濤,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於寧夏回族自治區鹽池縣,漢族,大學文化,原係《當代商報》記者,住山西省太原市軍安裡小區三號樓西單元102室,身份證號碼310107680725125。因涉嫌犯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於2004年11月23日被長沙市國家安全局無任何法律手續帶走,當日住宅被非法搜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現被關押於長沙市看守所。
上訴人不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長中刑一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無罪。

上訴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當,本案所涉及的中共中央文件不是國家秘密,上訴人不存在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事實。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於2004年4月20日將編務會議上記錄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穩定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04]11號)的重要內容摘要,發給境外網站,構成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

(一) 關於本案事實,上訴人認為:
1、上訴人並沒有採取任何不當手段獲悉該文件基本內容。當日王某在例行編前會上口頭傳達時,參加人員並非只是部門主任以上的中層幹部,而是和平時一樣全體編輯人員全部到會,如證人彭治國當時只是一名普通編輯,上訴人辭職離開報社以後他才擔任編輯部主任。上訴人當時是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知道傳達的範圍,並就此一再向辦案人員及一審法院陳情說明,但一審法院判決對參加會議人員的範圍沒有採信上訴人的陳述;
2、傳達人王某湘潭口音很重,上訴人作為一名外地人聽起來十分吃力,沒有準確聽到他說此文件是絕密文件,況且在這樣一個範圍內傳達,加上平時王某經常傳達上級的各種所謂“重要”、“極重要”的通知、精神,有故弄玄虛之嫌,因此沒有在意;
3、上訴人至今沒有見到該“絕密文件”的真實模樣,法官也沒有看到,不符合證據必須當庭出示的法律要求,上訴人有理由拒絕承認存在這樣一份所謂“絕密文件”;
4、傳達人王某係口頭傳達,且湘潭口音很重,因此上訴人在記錄過程中也只是簡單摘要,不能以一概全,不能形成一份完整的文件內容;
5、不存在傳達人王某稱曾當眾制止上訴人不要做記錄的事實。會上,上訴人坐在王某右手邊,且是報社業務主要負責人,如果上訴人聽到不要做記錄的要求,絕不會故意當眾繼續記錄下去,這符合工作常規;且判決書第5頁列舉“物證”時,其中“點、證人王某某、彭治國的筆記本,上均記載有中辦11號文件的摘要內容;”彭治國作為普通編輯都可以記錄而未被制止,與判決書稱“王某某發現師濤在作記錄,就專門提醒師濤不要作記錄的事實”自相矛盾;
6、洪哲勝博士的《民主通訊》是一個獨立的媒體,並不是什麼“敵對勢力”,“反動網站”,判決書的認定是一種已經過時的階級鬥爭思維。將這份摘要提供給《民主通訊》只是將新聞公開,這是記者的天職,不是將情報出賣給“敵對勢力”的特務行為。且上訴人並未因此獲得“稿費”,法院有關稿費證據的認定是錯誤的。

(二)關於文件的性質,上訴人認為,這份所謂“中共中央辦公廳文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國家秘密。
理由是:1、《國家保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穩定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04]11號)的文件內容只是執政黨的關於穩定、宣傳工作的政策規定,沒有具體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也沒有按照法定程式確定只限於某一級別、某一範圍的黨員、官員知曉,並且也不符合該法第八條中列舉的涉及國家事務重大決策、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外交外事、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學技術、國家安全、追查犯罪以及經國家保密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範圍。並且,中共中央辦公廳及國務院辦公廳許多文件、通知均在新聞媒體上公開發表,而該11號文件從內容上看,是關於“穩定工作”的事務性文件而非國防機密、科技情報、商業秘密或國家資源數據,完全是社情民意方面的內容,是全天下眾所周知的事實,毫無“秘密”可言。將此內容的文件列為“絕密”,本身就與“依法執政”、“執政為民”、“政務公開”的執政綱領相違背,有規避公眾“知情權”之嫌。
2、這份文件甚至不能認定是政黨機密,因為從邏輯上講,政黨是個封閉團體,政黨機密不能擴散到非政黨人員。假若傳達到非政黨人員,等於事實上文件已解密。本案上訴人是非黨人士,沒有在中共黨旗下宣誓保守政黨秘密,政黨將自己的文件擴散到上訴人,上訴人沒有為政黨保密的義務。
3、國家保密局在事後為這份中共中央文件確定密級,違背《國家保密法》第8條的規定,是為安全部門羅織罪名製造證據。這樣製造出來的證據不符合證據客觀性的要求,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而且這份事後炮製的證據正好說明對這份文件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即使國家安全人員、公訴人員、審判人員都沒有把握,怎麼能要求上訴人知道是國家秘密呢?
4、這份文件雖然有聲稱國務院辦公廳聯署, 但是從文件的內容和文件發佈程式看,仍然是一份政黨文件,不是涉及政府事務的文件。因此,不能由此視為國家秘密。

二、上訴人主觀上沒有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危害國家安全
上訴人將中共中央文件傳送到境外網站,是為了阻止海外民運人士闖關,這與這份文件的精神是一致的,而且文件傳出以後,確實沒有發生民運人士闖關的案例,這也充分說明上訴人的行為不僅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危害國家安全,而且有利於文件精神、執政黨政策的落實。
根據刑法理論,犯罪行為必須有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上訴人主觀上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動機,客觀上沒有造成任何社會危害,認定上訴人構成犯罪,實屬枉法裁判。

三、本案偵查程式嚴重違法,起訴證據無效
2004年11月23日中午,上訴人在離開家不到100米處突然被密捕,戴上黑頭罩被帶走。被“抓獲”時上訴人沒有看到任何證件且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續。當天下午長沙市國家安全局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會同山西當地安全局人員非法闖入上訴人在太原的家進行非法搜查,後又非法將上訴人帶回長沙。第二天才辦理刑事拘留手續。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偵查程式中對偵查對象可以採取的措施有:傳喚、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對偵查對象的住宅、辦公場所可以搜查,但是採取這些措施都必須持有法律手續。長沙市國家安全局在對上訴人進行“抓獲”之前,沒有任何合法證據可以認定上訴人涉嫌向境外提供國家秘密。他們所能取得的,最多是一些電子資訊,並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他們通過非法“抓獲”上訴人,取得上訴人的口供,通過非法搜查上訴人的住宅,取得上訴人的筆記本和其他物證,然後形成證據鏈條,本案的證據體系就是這樣建立起來的。
刑事訴訟法規定,作為定案的證據必須具備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其中合法性就是指必須以法定程式取得證據,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如刑訊逼供的證據、非法搜查的證據),即使具備真實性、關聯性,也不可以被法庭採信。本案從非法偵查開始,所有的證據都是建立在非法操作的基礎之上的,因此,根據程式正義的原則,本案的所有證據都是非法證據,都不能採信。

四、判處上訴人十年重刑,違背了罪刑相適用原則
退一萬步講,即使上訴人真的構成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根據本案的情節和實際情況以及司法慣例,本案應該在三年以下量刑,甚至判處緩刑。原判認為上訴人為境外非法提供的是絕密級中央文件,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所以判處十年徒刑。其實,是否情節特別嚴重要看造成的客觀後果,本案造成了什麼值得一提的後果?造成了外交、國防情報泄露?造成了科技、經濟情報流失?都沒有。有什麼理由判處十年重刑?只有一個解釋,那就是對法律的無知和對自由派知識分子的恐嚇報復。
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上訴人構成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純屬對法律、對證據的機械理解,為此,特依法上訴,請二審法院秉承司法良知,本著對歷史負責的態度,予以改判。
此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師濤
二00五年五月四日


辯 護 辭

尊敬的法官先生:
就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人以“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作出一審判決,本人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訴,具體上訴及辯護意見,見本人《上訴狀》。在此,本人就判決書有關指控進行辯護與陳述:
一、本人的行為係政治問題,而非刑事問題。
在辦案單位的審訊中,本人堅持認為自己將從正當途徑獲悉的,民企報社全體編輯參加的會議,(證人彭某當時就是編輯,其筆記本上也有記錄)由王某口頭傳達的省委宣傳部的重要精神的文件,(易素芬等四人的證言)摘要內容通過電子信箱發到《民主論壇》網站。其動機既不是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也無任何組織、他人指使,而僅僅是想把其中“六四”分子準備闖關回國舉行紀念“六四”事件十五週年這一資訊通報出去,其目的是阻止闖關。希望他們謹慎行事,避免十五年前的歷史悲劇重演,避免國內的愛國文人再受株連。而且其行為確實阻止了闖關,達到了“穩定工作”的預期效果,並未給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況且本人的所作所為既沒有與執政當局故意對抗的意圖,也沒有什麼能力與“敵對勢力”相“勾結”,只是個人對此的善意而執著的關注。故以刑事問題對本人定罪,本人當然表示不服。如果執政當局及其執法機關執意將政治問題刑事化,不妨將此事向社會公開,交由民眾公開研討,再作裁決不遲。
二、將中辦、國辦11號文件《關於穩定工作的通知》列為“絕密級”文件,其行為的合法性應當引起質疑,有待於公正裁決。
所謂國家秘密,應當有嚴格的規範,本人理解為“國防、科技、商業、資源”等內容,而“穩定工作”只是執政黨與執政當局日常行政工作的內容,與普通百姓利益密切相關,其重要意義、其基本內容、其應對措施、其宣傳與傳播方式等等,早已廣為人知。且多年來,不論是電視、廣告、報紙、雜誌、書籍,還是各種會議、活動,均已作鋪天蓋地的宣傳,包括本人所摘抄之簡要內容,諸如“法輪功”、“拆遷戶”、“群體上訪”、“知識分子自由化傾向”等,有的已公開宣傳報道,有的已在各種場合進行宣傳與傳達,其內容按新聞述語來講純屬於“社情民意,”哪裡有什麼“秘密”可言?將這樣一份文件列為“絕密級”國家秘密,其行政行為的合理性與合法性應當引起各界的關注與討論,或者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聽證。本人將在今後的任何時候、任何場合主張自己的該項權利,要求得到一個公正、合理的裁定。
三、一份“絕密級”文件廣泛傳達到社會各界最基層,獲知者已何止千千萬萬,其“絕密”性早已自動取消,不該再以此為依據而對本人定罪。
中國的新聞媒體數千家,還有不計其數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學校、軍隊、團體等等,傳達面十分寬泛,傳達對象人數甚眾,應視其“絕密”性自動取消,而不再掩耳盜鈴、混淆視聽、自欺欺人,以此而為本人定罪,無疑更是荒謬的任意枉法行為,是濫用職權的行政違法,執政當局這種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執政行為應予以糾正,並且引以為戒,在今後的立法與行政、執法實踐中堅決杜絕,建立相應的制約與監督機制。
四、新聞媒體沒有保密的義務(指社情民意方面)。
對於“社情民意”類的有關文件、通知、新聞媒體沒有保密的義務。新聞工作追求的是真實性,最大限度地維護公眾知情權,維護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包括執政黨、各級政府在內的所有政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人等,均為新聞輿論監督的對象。在資訊時代,在世界範圍內,縱觀政黨醜聞、政府醜聞、名流醜聞,上至總統、下至普通公務員,無一不是由新聞媒體曝光揭露出來。而在高唱“先進性”的中國,竟然會因此而獲罪,會用這種低級的、野蠻的、卑劣的、暴力的手段來對付新聞工作者,其行為與世界潮流背道而馳,應當引起國內外各界人士的極端關注。今天,當本人因此而獲罪入獄,那麼明天就會有更多的新聞工作者依例受到追究。更為嚴重的是,將會有更多有正義感、有良知的新聞工作者、社會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和文藝工作者面對社會不公、政府背信、不良行政及其他惡行時被迫保持沉默,勢必造成民主與法制事業的嚴重倒退,造成人權狀況的日益惡化。
五、“境外”、“敵對分子”的判詞武斷、缺乏法律依據。
《民主論壇》網站的創辦人洪哲勝係中國台灣人,法庭已確定其身份。本人堅持認為,雖然其辦公場地在美國紐約,但其作為“中國台灣”人員的身份無法改變,且網路無國界,無“境內”、“境外”之分,將其簡單地武斷認定為“境外”,與中共當局強調“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相違背,缺乏說服人;從其網站所發表文章情況來看,各種題材、各種話題、各種觀點兼而有之,是一個公眾話語平臺,並非專門針對中國大陸的、有特定敵對性的“敵對勢力”。本人堅決反對台獨(當然同時堅決反對武力攻臺),立意明確,立場堅定,卻也能夠得到公平交流的機會,怎麼能任意地將其定性為“敵對分子”呢?至於流亡海外的“六四”事件倖存者,他們與當局政見不同,仍然心繫祖國和親人,為中國早日實現民主自由、爭取人權而不懈奮鬥,他們都是中國民族的一部分,將其劃歸“敵對勢力”於法無依、於理不容、於情不忍,典型的“文革”思維,其做法法律術語有欠公允,有恃公理。
六、“國家秘密”的價值觀不明確。
將一份執政黨和政府聯合下發的文件歸為“絕密”,其價值觀應有嚴格的界定。在本人所摘抄的文件中,其內容為常規的社情民意,其傳播面已相當廣泛,既便被提供在網路上傳播,也未造成任何後果,未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絲一毫損失,可見,如果不經過嚴格的規範,所謂的“國家秘密”其法律的有效性值得懷疑,其行政的正當性與合法性也同樣值得懷疑。
綜上所述,中國要想長時間、可持續地發展,要想建立起社會公正的機制,就應當有一種或多種常規的、每天都開通的渠道來進行緩解,就應當恪守“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原則,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停止對公民權利的干預,執政當局如若任意採用這種“絕密文件”的方式搞“暗箱操作”,各種不穩定因素就會隨時轉化為大大小小的社會衝突。公開、公平、公正地與公眾分享和交流公共資訊,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和工作作風,通過實際行動取信於民,採取疏導、溝通、協商的方式而不是敵視、鎮壓、懲治的措施,這或許正是本案之所以引起大範圍社會關注的根本意義所在。
最後,本人想表達這樣一個心願,即:不論我將面臨什麼樣的裁決,我都希望中國有良知的作家、詩人、學者、新聞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為捍衛說真話的權利而繼續勇敢地發出自己的聲音。
此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本案被告人):師濤
二00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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